一、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工资标准,根据国家规定,第一站按讲师标准第四档,第二站按讲师标准第五档确定。国内博士进站前工资已超过以上标准者,按原工资确定。其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参照我校同类人员确定。
二、博士后期满出站分配工作后,在接受单位未聘任正式专业技术职务前,仍按在站的工资标准确定,但不得低于在站期间的工资标准,凡在做博士后期间中途退站、自动离站或每一期工作时间少于21个月的博士后(特殊情况经人事部专家司批准除外),出站后的工资待遇如发生在第一站期间按博士毕业生对待,如发生在第二站期间,则按做完第一站博士后人员对待。
三、博士后在站期间属国家正式职工,计算工龄,享受学校正式职工的一切待遇(但下列为正式编制方享受),发给学校职工工作证. 借书证. 教职工身份卡(职务、职称一栏填“博士后”),并享受正式职工同等的医疗保险、困难补助、探亲等福利待遇。
四、今后凡遇国家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时 ,博士后的职务工资、 津贴水平也相应予以调整。
五、博士后的住房由学校提供二居室住房,供博士后及其配偶、子女居住,并按学校职工标准交纳房租和家具费 。博士后期满出站时 ,应及时从博士后住房迁出,否则学校将按有关规定收取罚金。
六、博士后在站期间落常住户口。凭人事部专家司介绍信办理户口迁出和落户手续(留学出国的博士只办理落户手续)。
博士后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博士后流动,凭人事部专家司介绍信申报暂住户口,办理暂住证,子女可安排就近入托、入学。
七、随博士后流动的配偶如系国家正式职工,由我校人事处按借调人员安排适当工作,并按同职务. 同条件原则享受我校职工同等的工资及生活福利。原在本市区工作. 生活的博士后配偶及子女,一般不解决随迁及工作安排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