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学风建设,培养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明确学习目的,创造积极向上的校园文化氛围,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沈阳工业大学学生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创建优良学风单位荣誉称号为:“优良学风班”、“优良学风年级”、“优良学风学院”、“学风建设突出进步学院”。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全校本、专科学生各班级、年级、学院。
第二章 “创优”条件
第四条 “创优”条件包括必要条件、参考条件和破格条件(仅适用于班级创优)。
第五条 优良学风班级的必要条件:
(一)学分绩点标准:以机械、材料、电气、信息、理学院等五个学院各年级学年平均学分绩点为标准,优良学风班的平均学分绩点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上述学院的班级要高于标准0.4以上(不含0.4 ,下同);建筑学院、管理学院的班级要高于标准0.5以上;文法学院、经济学院的班级要高于标准0.6以上;外语学院的班级要高于标准0.7以上;软件学院、国际教育学院的班级可以适当低于标准。
(二)读研比率:毕业班级考取研究生比率达到15%以上,建筑学院、理学院14%以上,经济学院7%以上,文法学院5%以上,外语学院5%以上或英语国家八级通过率65%以上;
(四)没有受学籍处理的学生;
(五)没有受纪律处分的学生;
(六)寝室卫生全部达到合格以上。
第六条 优良学风年级的必要条件:
(一)6个班以下(含6个)的年级,至少有2个优良学风班;7个班以上(含7个)的年级,至少有3个优良学风班;
(二)毕业年级考取研究生比率达到13%以上,建筑学院、理学院12%以上,经济学院6%以上,文法学院4%以上;
(三)以机械、材料、电气、信息、理学院各年级学年平均学分绩点为标准,优良学年级的平均学分绩点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上述学院的年级要高于此标准;建筑学院、管理学院年级要高于标准0.1以上;文法学院、经济学院要高于标准0.4以上;软件学院可适当低于标准。
(五)没有因学籍处理而退学的学生;
(六)没有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的学生;
(七)全年级学生没有发生任何重大事故。
第七条 优良学风学院的必要条件:
(一) 优良学风班数必须达到学院班级总数的1/5以上并且至少有一个优良学风年级;外语学院、国际教育学院优良学风班数要占全院班级总数的1/3以上;
(二)毕业年级考取研究生比率达到13%以上,建筑学院、理学院12%以上,经济学院6%以上,文法学院4%以上,外语学院4%以上或四年级英语国家八级达标率50%以上;
(四)以机械、材料、电气、信息、理学院四个年级学年平均学分绩点为标准,优良学学院的平均学分绩点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上述学院要高于标准;建筑学院、管理学院年级要高于标准0.1以上;文法学院、经济学院要高于标准0.4以上;外语学院要高于标准0.5以上;软件学院、国际教育学院可适当低于标准。
(五)因学籍处理而退学的学生数不超过学生总数的0.3%;
(六)受退学警告处理的学生数不超过学生总数的2%;
(七)全院学生没有发生任何重大事故。
第八条 优良学风班的参考条件:
(一)全班同学积极参加“创优”活动,组织各种学习竞赛,学习态度端正;
(二)学生党员、班干部的平均学习成绩要达到良好以上,即学分绩点要高于班级的平均绩点,且不能有重修;
(三)对学习落后的学生认真进行帮教,有帮教措施,效果良好,成绩有明显提高;
(四)国家四、六级英语合格率高;
(五)文明寝室建设良好,文明寝室率高;
(六)上课、自习、早操出勤率高;
(七)积极开展文明修身工程活动,成绩突出;
(八)班级建设达到先进班级标准。
第九条 优良学风年级的参考条件:
(一)全年级同学积极参加“创优”活动,有计划、有动员、有措施、有总结,辅导员经常组织各种与学习有关的活动,学生学习态度端正;
(二)各班学生党员、干部的平均学习成绩要达到良好以上,即学分绩点要高于班级的平均绩点;
(三)受退学警告处理的学生比例低;
(四)对学习落后的学生认真进行帮教,有帮教措施,效果良好,成绩有明显提高;
(五)国家四、六级英语通过率高;
(六)文明寝室建设良好,文明寝室率高;
(七)上课、自习、早操出勤率高;
(八)各班级建设良好,达到先进班级标准的比例达50%以上。
第十条 优良学风学院的参考条件:
(一)学院领导重视,全学院同学积极参加“创优”活动,有计划、有动员、有措施、有总结,学院经常组织各种与学习有关的活动,学生学习态度端正;
(二)所有学生党员、干部的平均学习成绩要达到良好以上,即学分绩点要高于学院的平均绩点;
(三)对学习落后的学生认真进行帮教,有帮教措施,效果良好,成绩有明显提高;
(四)国家四、六级英语通过率高;
(五)文明寝室建设良好,文明寝室率高;
(六)上课、自习、早操出勤率高;
(七)受纪律处分的学生比例低;
(八)全部班级达到合格班级标准。
第十一条 在基本达到优良学风班的必要条件和参考条件的情况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班级,可以破格参评优良学风班。
(一)学分绩点:高于本学院本年级优良学风班绩点标准0.4以上。
(二)班级国家英语四级合格率(不含文法、经济)全校第一,文法学院、经济学院的班级要高于其他学院第一的五个百分点。
(三)研究生考取率:高出优良学风班研究生考取率三个百分点。
(四)以班为单位参加市或市级以上学习竞赛,并取得优异成绩。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院可参评“创优”活动突出进步学院:
(一) 优良学风班数增加一倍,优良学风班至少分布在三个年级(非年级单位)。
(二)上一年无优良学风年级的,产生一个优良学风年级,且至少还有两个年级有优良学风班。
(三)上一年无优良学风年级的,产生两个优良学风年级。
(四)上一年有优良学风年级的,优良学风年级增加一倍。
第十三条 上一年的优良学风学院无权参评突出进步学院。
第三章 “创优”评选办法
第十四条 学年初申报,学年末评审。
(一)参加“创优”活动的单位每年12月份以前,向学院评审小组和学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下一学年的“创优”申请。评审小组或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单位进行不定期抽查。
(二)次年9月份,申请单位向评审小组或评审委员会进行成果汇报。评审小组和评审委员会参照抽查结果,根据“创优”条件进行考核,评出优良学风单位。
第十五条 “创优”的评选过程。
(一)学院学生奖励评审小组根据“创优”的必要条件和破格条件对本学院申报的创优单位进行初评,将初评结果上报学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二)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参照“创优”的必要条件和破格条件对初评结果进行审查,确定参加终评的名单;
(三)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根据“创优”的参考条件、破格条件和突出进步学院条件最终评出优良学风班、优良学风年级、优良学风学院、学风建设突出进步学院。
第十六条 申请创优的名额不限,获奖单位占全校总单位数的10%左右;破格评选优良学风班的名额占全校总班数的1%左右。
第十七条 评审时间在每年的10月份进行。毕业班和国际教育学院的评审时间在每年的6月份进行。
第十八条 优良学风年级按每位辅导员所带班级为单位参评。
第十九条 外语学院、国际教育学院由于班级较少,只参评优良学风班和优良学风学院(占年级名额)。
第二十条 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根据当年“创优”活动的开展情况,有权对评审办法和“创优”条件进行修订和调整。
第四章 奖励办法
第二十一条 优良学风班的奖励:
(一)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全校通令嘉奖,对先进事迹进行广泛宣传;
(二)奖励班级活动经费1000元;
(三)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名额增加50%。
第二十二条 优良学风年级的奖励:
(一)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全校通令嘉奖,对先进事迹进行广泛宣传;
(二)奖励每班活动经费400元;
(三)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名额增加30%。
第二十三条 优良学风学院的奖励:
(一)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全校通令嘉奖,对先进事迹进行广泛宣传;
(二)奖励每班活动经费200元;
(三)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名额增加10%。
第二十四条 学风建设突出进步学院的奖励:
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全校通令嘉奖,对先进事迹进行广泛宣传。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优良学风学院和学风建设突出进步学院不兼评。
第二十七条 奖励班级活动经费不兼得。
第二十八条 “特招生”成绩按加分后计算。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