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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工业大学国家和省政府助学奖学金评定发放实施办法
2018-07-18 20:45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体系,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国家设立国家助学金、奖学金;辽宁省政府设立政府助学金、奖学金。根据《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和《辽宁省政府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好国家和辽宁省助学金、奖学金的评比和发放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和《辽宁省政府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助学金、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分为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两种形式;辽宁省政府助学金、奖学金由省政府筹措、高校相应配套共同设立,分为辽宁省政府奖学金和辽宁省政府助学金两种形式。

国家奖学金和辽宁省政府奖学金的资助对象为高校中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国家奖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奖励学生人数按当年中央实际拨付资金数量确定。

辽宁省政府奖学金设立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年3000元,奖励学生人数约占在校贫困学生人数的10%;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年1500元,奖励学生人数约占在校贫困学生的20%。

国家助学金和辽宁省政府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高校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助学金以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生活费为目的,按月发放,每年按10个月计算(2、8月不发)。

国家助学金为每人每月150元,资助学生人数按当年中央实际拨付资金数量确定;辽宁省政府助学金为每人每月100元,资助学生人数约占在校特困学生数的50%。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与辽宁省政府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刻苦,成绩优秀或全国统一高考成绩优秀;

5、家庭贫困,生活俭朴。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与辽宁省政府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奖学金和辽宁省政府助学金、奖学金与沈阳工业大学学生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定同步进行,国家助学金、奖学金、省政府助学金、奖学金、学校奖学金不能兼得。

第六条 上述各项助学金、奖学金的评定,按照相应的条件并参照《沈阳工业大学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沈阳工业大学学生德智体综合积分测评办法》,结合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思想道德、学习情况、遵守校规校纪情况等具体指标进行评审,按照相应规定的受助比例确定受助困难生名单。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奖学金与省政府助学金、奖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每年9月开始受理申请,当年10月底前评审完毕。

第八条 学生可根据助学金、奖学金申请条件,向所在学院申请(每学年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并递交《国家奖学金与辽宁省政府奖学金申请表》或《国家助学金与辽宁省政府助学金申请表》,但在同一学年内不得同时享受奖学金和助学金。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奖学金与省政府助学金、奖学金的推荐评审程序:

1、每年9月,学校根据省教育厅下达的助学金、奖学金名额,并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向各学院分配助学金、奖学金名额。

2、秋季开学后,学校对助学金、奖学金名额和申请条件进行公告,各学院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办理申请手续,学生按照要求向所在学院提交个人申请材料。学院根据助学金、奖学金的名额、基本条件和学生的综合表现评选出受助困难生并上报学校。学校根据省教育厅下达的助学金、奖学金名额,学生的申请材料,组织等额评审。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学校在正式确定获资助学生名单之前,将评审结果和拟推荐学生名单向全校师生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一周,以防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3、公示结束后,学生填写《国家奖(助)学金与辽宁省政府奖(助)学金申请表》,学校填写《获国家奖(助)学金与辽宁省政府奖(助)学金统计表》。学校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各表一式三份报送省教育厅。

4、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组织评审组,对高校上报的助学金、奖学金材料进行复审,并及时将获得助学金、奖学金的学生名单通知各高校。如有学生不符合奖励或资助条件,所在学院不再补充推荐其他学生,结余奖励资金转入下年度统筹使用。

5。通过复审的《国家奖(助)学金与辽宁省政府奖(助)学金申请表》,由省教育厅和学生所在高校各留存一份,另一份装入学生本人档案。通过复审的《获国家奖(助)学金与辽宁省政府奖(助)学金学生统计表》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和学生所在学校分别备案。

第十条 按照审定的获得助学奖学金学生名额和等级,省财政厅在接到《获国家奖(助)学金与辽宁省政府奖(助)学金学生统计表》后15日内,将助学奖学金划拨高校。

第十一条 国家和辽宁省政府助学金、奖学金划拨到学校后,由学生处组织发放。学生处按照教育厅批准的人员名单向各学院下发助学金、奖学金额度,并将各学院助学金、奖学金额度报财务处。由学院按照财务处制发的《发放明细表》,组织获助学金、奖学金学生分别填写《助学金发放明细表》;《奖学金发放明细表》报财务处发放。国家助学金和辽宁省政府助学金由学校按月发放给受资助学生,国家奖学金和辽宁省政府奖学金由学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十二条 切实加强对国家和辽宁省政府助学金、奖学金的管理,认真做好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奖学金真正用于品学兼优的贫困家庭学生,确保助学金切实用于学生生活费开支。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奖、奖学金和辽宁省政府助学金、奖学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不得串用,同时要接受财政、审计和学生处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 享受助学金的学生,因各种原因不再符合享受助学金条件的,在下月发放助学金前由学院报学生处取消资格。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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