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接班人和建设者,鼓励先进,树立典型,在学生中形成积极进取,奋发向上的良好风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适用于全日制在校本科生、专科学生及研究生。对在校期间学习、文体活动、社会工作及其它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集体及个人给予奖励。
第三条 对各项奖励的评审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的种类和方式
第四条 设立下列个人奖项:
(一) “五.四”奖章;
(二) “突出贡献”奖;
(三) 三好学生标兵;
(四) 三好学生、优秀研究生;
(五) 优秀团员;
(六) 优秀学生干部、优秀研究生干部;
(七) 优秀团干部
(八) 学习标兵;
(九) 文体标兵;
(十) 社会实践先进个人;
(十一) 优秀毕业生、优秀毕业研究生、优秀毕业研究生干部;
(十二) 学习奖学金。
第五条 设立下列集体奖项:
(一) 优良学风学院;
(二) 优良学风年级;
(三) 优良学风班级;
(四) 学生工作先进单位;
(五) 学风建设突出进步学院
(六) 先进院团委;
(七) 先进团支部;
(八) 先进班级;
(九) 文明寝室。
第六条 对获得上述奖励的个人和集体分别以下列方式予以表彰和奖励:
(一) 授予荣誉称号;
(二) 通令嘉奖;
(三) 通报表扬;
(四) 颁发奖章和证书;
(五) 颁发喜报;
(六) 优先推荐免试研究生;
(七) 颁发奖学金;
(八) 增拨活动经费。
第三章 奖励条件
第七条 “五.四”奖章为学校授予学生的最高荣誉。
“五.四”奖章的评选条件:
(一) 政治素质高,热爱党,热爱祖国,具有较强的思想理论水平;
(二) 道德品质好,具有互助友爱、舍己为人、无私奉献、诚实守信的美德;
(三) 学习成绩好,文化课的成绩名列本专业的前5名;
(四) 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
(五) 团结同学,处处起模范带头作用,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六) 获得过校级三好学生标兵或校级以上三好学生及相当的荣誉称号;
(七) 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过特殊贡献,为学校赢得了荣誉,至少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在学术科研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
2、 在社会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
3、 在文体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
4、 在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
第八条 “突出贡献奖”的评选条件:
本奖项授予在学科竞赛、学术活动、文体比赛、社会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做出突出贡献,为学校赢得很好社会声誉的学生。
(一) 科技学术类:
1、在学科竞赛中获得市级一等奖、省级二等奖、国家级三等奖及以上者;跨省市校际间竞赛:五所以上高校参加的为市级;不低于二十所高校参加的为省级;不低于三十所高校参加的为国家级。
2、在科技发明活动中获得较高科技含量专利者,或其专利已转变为产品创造出良好经济效益者。
3、 著有学术著作者。
4、 第一作者身份在国家级刊物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论文者。
(二) 文艺、体育类:取得不低于下列成绩者。
1、在市级比赛(不含邀请赛)中,获得个人一等奖(体育比赛第一名)者,或团体一等奖(体育比赛第一、二名)中的主要成员。
2、在省级比赛(不含邀请赛)中,获得个人二等奖(体育比赛第二、三名)者,或团体二等奖(体育比赛第三至六名)中的主要成员。
3、在全国性比赛(不含邀请赛)中,获得个人三等奖(体育比赛第四至六名)者,或团体三等奖(体育比赛第六至十二名)中的主要成员。
4、在大型综合性全国运动会中,获得前八名者,或团体前十二名的主力队员。
(三) 代表国家、地区、学校参加各项国际性比赛的,由学校评审委员会根据参赛及获奖情况,参照本条制定奖励办法和标准。
(四) 社会活动类:
担任社会工作,组织策划市级以上(含市级)大型而有益的社会活动,为学校做出重大贡献,赢得很好的社会声誉。
第九条 “三好学生标兵”的评奖条件:
(一) 必须是校三好学生;
(二) 学习成绩在班级排在前5名,或在学术活动、学习竞赛中表现突出,成绩优异;
第十条 “三好学生”、“优秀研究生”、“优秀团员”评奖条件:
(一)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领导,政治立场坚定,有强烈的集体荣誉感;
(二) 道德品质高尚,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声誉;
(三) 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学习成绩优良;
(四) 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体育成绩优良和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优良;
(五) 具有良好的生活习惯,在创建“文明寝室”活动中起到良好作用。
(六) 优秀研究生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基础课阶段各门课程平均成绩达到80分,单科成绩75分以上,或者是在基础课阶段课题阶段,各门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5分,单科成绩合格,并在核心专业刊物上发表与课题相关的学术论文两篇或在国家、省级各类比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主要成员。
第十一条 “优秀学生干部”、“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团干部”评奖条件:
(一) 必须是学校团委、学生会干部,学院团委、学生会干部,各公寓社区团工委、学生会干部,各班委会、团支部干部才有资格参评此奖项;
(二) 具备“三好学生”的各项标准,学习成绩良好以上;优秀研究生干部基础课阶段各门课程成绩达到75分,单科成绩合格;
(三) 工作积极主动,富有开拓精神,在自己负责的工作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
(四) 思想觉悟高,日常表现突出,群众基础扎实,有较高的威信。
第十二条 “学习标兵”评奖条件:
(一)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品行端正,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二) 团结同学,积极参加集体活动;
(三) 至少具备以下三条之一:
1、 学习成绩在本专业、年级名2、 列前茅,3、 有较强的动手能力。
4、 某一科成绩突出,5、 在校级以上学习竞赛中取得良好成绩。
6、 发表过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
第十三条 “文体标兵”、“社会实践先进个人”评奖条件:
(一)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品行端正,遵纪守法;
(二) 学习目的明确,各科成绩合格;
(三) 团结同学,积极参加集体活动;
(四) 在校级以上文艺、体育比赛中取得较好名次或在文体活动中表现积极,做出较大贡献。在学校组织的社会实践中表现积极,成绩突出。
第十四条 “优秀毕业生”、“优秀毕业研究生”、“优秀毕业研究生干部”的评奖条件:
(一)“优秀毕业生”的评奖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品德良好,诚实守信,团结同学,遵纪守法,在校学习期间各方面都起模范带头作用;
2、在校期间至少两次获得校级奖励或一次校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3、学习态度端正,认真刻苦,大学期间各科成绩优良;
4、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身体健康,体育达标合格;
5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处分。
(二)“优秀毕业研究生”的评奖条件:
1、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定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信念和理想,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2、热爱祖国,服务人民,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
3、在思想品德及社会服务各方面表现突出。
4、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5、诚实守信,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严于律己,自尊自爱,自省自律。
6、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尊师重友,团结合作;待人礼貌,豁达宽容,积极向上,具有良好的同学基础。
7、勤俭节约,艰苦奋斗,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8、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在班级和学院、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中有积极表现;心理健康,意志坚强,不怕挫折。
9、符合以上条件且具备以下情形之一者即可有资格参评:
(1)在校读研期间,至少两次获得校级奖励或一次校级以上奖励且按期完成各环节教学计划,基础课阶段各门课程平均成绩达到80分,单科成绩75分以上者;
(2)在校读研期间,至少两次获得校级奖励或一次校级以上奖励且按期完成各环节教学计划,基础课阶段各门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5分,单科成绩合格;课题阶段,至少在核心专业刊物上发表与课题相关的学术论文两篇;
(3)在校读研期间,获得过优秀研究生称号;按期完成各环节教学计划,基础课阶段各门课程平均成绩达到80分,单科成绩合格;课题阶段,至少在核心专业刊物上发表与课题相关的学术论文两篇。
(三)“优秀毕业研究生干部”的评奖条件:
1、必须是学校团委、学生会干部,学院团委、学生会干部,各党支部、班委会、团支部干部才有资格参评此奖项;
2、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定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信念和理想,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3、热爱祖国,服务人民,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
4、关心政治,对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认识清楚,并能做好同学的思想工作;
5、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使一些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
6、工作积极主动,富于开拓精神,在自己负责的工作岗位上成绩显著;
7、带头参加学校、学院及班级各项活动,并积极组织、配合各项活动的开展,寝室卫生情况好,班级基础建设好。
8、在学生中具有较高威信。
9、符合以上条件且具备以下情形之一者即可有资格参评:
(1)在校读研期间,至少两次获得校级奖励或一次校级以上奖励且按期完成各环节教学计划,基础课阶段各门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5分,单科成绩合格;课题阶段,在核心专业刊物上发表与本课题相关的学术论文一篇;
(2)在校读研期间,获得过优秀研究生或优秀研究生干部称号;按期完成各环节教学计划,基础课阶段各门课程平均成绩达到80分,单科成绩合格;研究课题阶段,在核心专业刊物上发表与课题相关的学术论文一篇。
第十五条 学习“奖学金”评奖条件:参照《沈阳工业大学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的规定。
第十六条 有学习成绩重修或违纪行为的学生当年不准参加个人奖项的评选。
第十七条 “优良学风学院”评奖条件:参照《沈阳工业大学创建优良学风评选奖励办法》中的规定。
“优良学风学院”是授予学院单位的最高荣誉。
第十八条 “优良学风年级”评奖条件:参照《沈阳工业大学创建优良学风评选奖励办法》中的规定。
第十九条 “优良学风班”评奖条件:参照《沈阳工业大学创建优良学风评选奖励办法》中的规定。
“优良学风班”是授予班集体的最高荣誉。
第二十条 “学生工作先进单位”评奖条件:(以学院为单位参加评选)
(一) 学院党政一把手重视学生工作,参与学生工作,定期召开院务会研究学生工作;
(二) 学生工作队伍稳定、团结、精干、作风正派,热爱学生工作,责任心强,为人师表,经常深入学生中,工作努力,学生比较满意;
(三) 学生工作干部能与任课教师沟通、配合,共同搞好课堂教学,教师满意;
(四) 学生工作有计划、有制度、有安排、有总结、有特色,能认真完成学校布置的各项工作,并能结合本院特点,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积累出一定的经验;
(五) 学院内无非法社团,无政治隐患,在学生中形成了良好的风气,违纪率低,无违法现象;
(六) 全院学生积极上进,勤奋好学,课堂秩序和自习秩序良好,学习成绩总体良好;
(七) 必须有一个优良学风年级单位;
(八) 全院学生遵守公共道德,尊重师长,服从管理,讲究卫生,寝室卫生达到公寓卫生标准;
(九) 无长期泡网吧现象;
(十) 体育成绩或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合格率达99%,早操、运动会及各类大型文体活动组织良好,成绩突出;
(十一) 团学工作开展良好,同等条件下获得先进院团委称号者优先。
第二十一条 “学风建设突出进步学院”评奖条件:参照《沈阳工业大学创建优良学风评选奖励办法》中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先进院团委”评奖条件:参照校团委《沈阳工业大学共青团两先两优评选办法》中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先进团支部” 评奖条件:参照校团委《沈阳工业大学共青团两先两优评选办法》中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先进班级”评奖条件:
(一) 辅导员责任心强,工作有计划、有记录、有总结,全面掌握班级学生情况;
(二) 有一个坚强、团结的、同学拥护的干部队伍,干部能以身作则,积极努力地开展班级工作,受到同学的好评;
(三) 团支部建设良好,工作突出,成绩显著,得到上级团组织的肯定;
(四) 全班同学积极上进,自觉遵守校纪校规,无违纪违法现象;
(五) 班级建设有特色,班风良好,同学间团结友爱,关系融洽,无拉帮结伙现象;
(六) 有良好的学风,学习勤奋,学习成绩总体良好;
(七) 自觉维护公共道德,讲究文明礼貌,寝室卫生均达到良好以上;
(八) 自觉遵守学校作息时间,无长期泡网吧现象;
(九) 积极参加集体活动,体育锻炼,在校院组织的各项文体活动中表现积极,
体育成绩或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合格率100%。
第二十五条 “文明寝室”评奖条件:
(一) 卫生整洁
1、 墙壁整洁美观,2、 不乱贴、乱挂、乱钉;
3、 床上被褥干净,4、 摆放合乎要求,5、 床面平整无杂物;
6、 床下、储藏柜上物品摆放整齐,7、 无灰尘死角;
8、 天棚无灰吊,9、 地面打扫干净,10、 无烟头、痰迹;
11、 桌上无灰尘,12、 物品摆放整齐;
13、 灯具、门、窗台干净,14、 无积尘;
15、 卫生间洁净、无异味;
16、 室内配发物品不;17、 随意挪动;18、 不向走廊乱扔、乱倒垃圾。
(二) 生活秩序良好
1、 遵守宿舍管理规定;2、 有明确的分担责任制和值日生轮流制;
3、 按时起床、按时就寝;4、 不晚归;5、 不擅自留外人住宿;6、 不损坏公物;
7、 不在宿舍内大声喧哗、起哄闹事;8、 不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
(三) 文明健康
1、同学间团结互助;2、 各寝室之间友好相处;3、 服从寝室长的管理;
4、 不打麻将,不赌博;
5、 不传看不健康的书报及音像制品;6、 不搞其他不健康的活动;
7、 团小组建设良好,作用显著。
第四章 评审机构和办法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讨论和决定有关学生奖励的重要事项和问题,制定校级奖励的评定办法和奖励办法,审批获奖名单。
评审委员会由一名主管校领导任主任,“两办”、大学生党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宣传部、教务处、科技处、公安处、后勤处、体育部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任委员。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秘书长,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具体负责学生奖励的评审工作,秘书长由学生工作部一位副部长担任。
召开评审会时可邀请部分学院的主管领导参加。
第二十七条 各学院成立学生奖励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由一位主管领导任组长。评审小组由学院党政领导、学生辅导员和部分教师代表组成。
第二十八条 所有个人奖励的评选工作要在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和班级民主评议的基础上进行,评选工作由各学院评审小组具体实施。各单位对学生的综合测评工作依据《沈阳工业大学学生德智体综合积分测评办法》进行。
第二十九条 “五.四”奖章的评选办法:
(一) 学生“五.四”奖章获得者可由各学院推荐,也可由学校的其他部门直接推荐。
(二) 学生所在学院评审小组审查通过后报学生工作部审核,评审委员会初评,并将初评结果在校内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后,评审委员会最终审核批准。
第三十条 “突出贡献”奖评选办法:
(一) 候选人推荐办法:
1、 科技学术类由各学院提名2、 推荐,3、 也可由其他有关部门推荐。
4、 文艺、体育类由校团委、学生处、体育部或各学院提名5、 推荐。
6、 社会活动类由校团委、学生处、学院或其他有关部门提名7、 推荐。
(二) 学院评审小组初评后报学生工作部审核,并提交评审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三十一条 “三好学生标兵”评选办法:
各学院评审小组在充分进行民主评议和征求教师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获奖推荐名单,报学生工作部审核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最后提交学校评审委员会审批。
第三十二条 “三好学生”、“优秀团员”评选办法:
在综合测评的基础上,辅导员和班级主要干部在符合条件的学生中商议提出候选人名单,经班级民主评议,所在单位评审小组审议同意后报学生工作部审核,由评审委员会审批。
第三十三条 “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评选办法:
(一) 校团委、学生会的干部由校团委提名推荐,其他干部由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提名推荐。
(二) 评审小组在班级民主评议和认真征求有关教师意见的基础上对候选人进行审议。将结果报学生工作部审核,由评审委员会审批。
第三十四条 “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评选方法:
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的评选工作,是根据上学年的学习成绩、取得科研成果和各项工作中的表现,在个人总结,民主鉴定的基础上,学生党支部确定候选人名单,写出事迹材料,在征求指导教师意见后,按照10%的比例确定名单,由研究生学院党总支审查,并呈校主管领导审批。
第三十五条 “学习标兵”评选办法:
(一) 参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
(二) 充分征求有关教师的意见。
第三十六条 “文体标兵”、“社会实践先进个人”评选办法:
(一) 由校团委、体育部或学院提名推荐。
(二) 评选过程参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七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一) 评选工作在每年的五月之前完成。
(二) 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与年级辅导员集体讨论,提出初选名单,经学生民主评议,并征求有关老师的意见,经评审小组研究同意后,报学生工作部审核,由评审委员会审议批准。
(三) 各学院应将“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与毕业教育和毕业生鉴定工作结合起来。
第三十八条 “优秀毕业研究生”,“优秀毕业研究生干部”评选办法:
优秀毕业研究生,优秀毕业研究生干部的评选工作,是根据研究生在读期间的学习成绩、论文工作情况和各项工作中的表现,在个人总结,民主鉴定的基础上,学生党支部确定候选人名单,写出事迹材料,在征求指导教师意见后,按照10%的比例确定名单,由研究生学院党总支审查,并呈校主管领导审批。
第三十九条 “奖学金” 评选办法:
参照《沈阳工业大学奖学金评定办法》的规定。
第四十条 “优良学风学院”、“优良学风年级”、“优良学风班”、“学风建设突出进步学院”评选办法:
参照《沈阳工业大学创建优良学风评选奖励办法》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学生工作先进单位”评选办法:
(一) 在各学院进行认真总结的基础上,由学生工作部组织评比审核。
(二) 对进入初评的单位,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广泛征求与学生工作关系密切的部门和学生的意见,组织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进行测评。
(三) 考查一年来的工作记录。
(四) 评审委员会根据“意见、测评、记录”进行审核批准。
第四十二条 “先进院团委”评选办法:
参照校团委《沈阳工业大学共青团两先两优评选办法》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先进团支部”评选办法:
参照校团委《沈阳工业大学共青团两先两优评选办法》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 “先进班级”评选办法:
各学院评审小组在各班总结申请的基础上,根据条件择优推荐上报,经学生工作部审核,由评审委员会审批。
第四十五条 “文明寝室”评选办法:
由各公寓管委会办公室综合平时检查结果,提出获奖寝室,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第四十六条 各种奖励的名额依据学校每年的实际情况由学生工作部另行规定。
第五章 奖励办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省、市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分别在校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中选拔推荐。
第四十八条 给予“五.四”奖章获得者下列奖励:
(一) 获得“五.四奖学金”;
(二) 授予荣誉称号,颁发“沈阳工业大学‘五.四’奖章”和证书,在全校通令嘉奖,并在全校范围内宣传报道获奖者的先进事迹,记入本人档案;
(三) 学校向学生家长和考前所在学校发送喜报;
(四) 可以优先推荐免试研究生。
第四十九条 给予“突出贡献”奖获得者下列奖励:
(一) 获得“突出贡献奖学金”;
(二) 授予荣誉称号,颁发“沈阳工业大学‘突出贡献’奖”证书,在全校通报表扬,记入本人档案;
(三) 学校向学生家长和考前所在学校发送喜报。
第五十条 给予“三好学生标兵”获得者下列奖励:
(一) 可提高一个等级参学生综合评奖学金,最高等级为特等;
(二) 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在全校通报表扬,记入本人档案;
(三) 学校向学生家长及考前所在学校发送喜报;
(四) 连续两次获得该荣誉,可优先推荐免试研究生。
第五十一条 给予“三好学生”、“优秀团员”获得者下列奖励:
(一) 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在全校通报表扬,记入个人档案;
(二) 由各学院向学生家长及考前所在学校发送喜报;
(三) 获得三好学生标兵的参评资格;
(四) 连续三年获此称号,可优先推荐免试研究生。
第五十二条 给予“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获得者下列奖励:
(一) 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在全校通报表扬,记入个人档案;
(二) 由各学院向学生家长及考前所在学校发送喜报;
(三) 获得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五十三条 给予“学习标兵”、“文体标兵”、“社会实践先进个人”获得者下列奖励:
(一) 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在全校通报表扬,记入个人档案;
(二) 由各学院向学生家长及考前所在学校发送喜报;
(三) 获得竞赛优胜奖学金参评资格;
(四) 连续三年获得学习标兵称号,可优先推荐免试研究生。
第五十四条 给予“优秀毕业生”获得者下列奖励:
(一) 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在全校通报表扬,记入个人档案;
(二) 由各学院向学生家长及考前所在学校发送喜报;
(三) 可优先推荐免试研究生。
第五十五条 给予“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毕业研究生”、“优秀毕业研究生干部”获得者下列奖励:
(一) 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二) 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三) 事迹记入个人档案。
第五十六条 “优良学风学院”、“优良学风年级”、“优良学风班” 、“学风建设突出进步学院”的奖励办法参照《沈阳工业大学创建优良学风评选奖励办法》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 给予“学生工作先进单位”获得者下列奖励:
(一) 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全校通报表扬;
(二) 奖励学生工作办公室一定数额的活动经费。
第五十八条 “先进院团委”的奖励办法参照校团委《沈阳工业大学共青团两先两优评选办法》的规定。
第五十九条 “先进团支部”的奖励办法参照校团委《沈阳工业大学共青团两先两优评选办法》的规定。
第六十条 给予“先进班级”获得者下列奖励:
(一) 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全校通报表扬;
(二) 奖励班级一定数额的活动经费。
第六十一条 给予“文明寝室”获得者下列奖励:
(一) 授予荣誉称号,公寓内通报表扬;
(二) 奖励寝室一定数额的活动经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学生所有的奖励每年评奖一次,评奖时间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六十三条 其他相关规定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 日 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