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培养学生综合素质,促进学风、校风建设,规范我校奖学金的评审工作,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沈阳工业大学学生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学生奖学金,是为了奖励学习成绩优异或者在文体活动、社会工作等各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适应的范围是,按国家计划招生的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奖学金的设立
第四条 学生奖学金分为综合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
(一) 综合奖学金奖励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学生;
(二) 单项奖学金奖励在某一方面成绩突出的学生。
第五条 综合奖学金分为五个等级,其金额和比例为:
(一) “五.四奖学金”,金额为每人每年3000元;比例不定;
(二) 特等奖学金,每人每年2000元;比例占学生总数的0.5%左右;
(三) 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年1500元,比例占学生总数的5%左右;
(四) 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年800元,比例占学生总数的10%左右;
(五) 三等奖学金,每人每年500元,比例占学生总数的20%左右。
第六条 单项奖学金设立下列奖项:
(一) “突出贡献奖学金”;
(二) “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
(三) “竞赛优胜奖学金”;
(四) “特困生奖学金”。
第七条 各单项奖学金的金额为:(元/每人每年)
(一) “突出贡献奖学金”的金额为500元、1500元、3000元三个等级;
(二) “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的金额为100—300元;
(三) “竞赛优胜奖学金”的金额为100—300元;
(四) “特困生奖学金”的金额为300元。
第三章 奖学金评定条件
第八条 获得综合奖学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五.四奖学金”获得者为“五.四”奖章获得者;
(二) 热爱党、热爱祖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遵守校纪校规,无违纪违法行为,诚实守信;
(三) 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热爱所学专业,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生产劳动,有一定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学习成绩优良;
(四) 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认真上好体育课,身体健康,体育综合成绩达到良好和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良好以上;
(五) 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
(六) 德、智、体综合测评成绩应在本专业前40%之内。学习成绩平均90分以上可参评特等奖学金,平均85分以上可参评一等奖学金,平均80分以上可参评二等奖学金,平均75分以上可参评三等奖学金。学习成绩是重要指标,不能越级参评。
第九条 获得单项奖学金的条件:
(一) “突出贡献奖学金”:“突出贡献奖”获得者。
1、获市级比赛一等奖(金奖)、省级比赛二等奖(银奖)、国家级比赛三等奖(铜奖),全国大型综合性运动会进入决赛,或组织策划全市性大型活动者,奖学金额为500元;
2、获省级比赛一等奖(金奖)、国家级比赛二等奖(银奖),全国大型综合性运动会第四、五、六、七、八名,或组织策划全省性大型活动者,奖学金额为1500元;
3、获国家级比赛一等奖(金奖),全国大型综合性运动会前三名,在国际性比赛获奖或组织策划全国性大型活动者,奖学金额为3000元;
4、因符合《沈阳工业大学学生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2、3、4项而获此奖者,应获奖学金的金额由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召集有关老师研究决定。
(二) “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奖的获得者。在他们中优中选优,评出100—300元的奖学金获得者。
(三) “竞赛优胜奖学金”:
1、必须是“学习标兵”或“文体标兵”;
2、各学院学生奖励评审小组参照“突出贡献奖学金”降低一档评选出100、200、300元三个等级获奖者。
(四) “特困生奖学金”: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
1、家庭生活特殊困难;
2、学习成绩全部及格,且平均达到70分以上,体育成绩达标;
3、未获得其他奖学金;
4、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章 奖学金的评审与发放
第十条 奖学金评审程序。
(一) 每学年初在学生进行个人总结、班级讲评的基础上进行综合测评排队。
(二) 学生根据获得奖学金的条件,向学院奖励评审小组提出参评等级的书面申请。
(三) 各项奖学金由学院评审小组初评,评审结果报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在学校张榜公示一周,经广泛征求意见无疑义后,报校评审委员会审批方可发放。
第十一条 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十二条 综合奖学金与单项奖学金不能兼获。
第十三条 当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获得当年度奖学金。
(一) 违反校纪受到处分的;
(二) 必修课有不及格的。
第十四条 学生个人对奖学金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本学院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学院评审小组提出申诉。评审小组应在接到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学生对本学院评审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评审小组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学校评审委员会提起申诉。学校评审委员会在接到申诉3个工作日内征求各方意见,经过综合审查后做出处理决定,此决定为最终裁定。并将此决定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单位。
第十五条 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逐月发放。
第十六条 获奖学金的学生因违纪受到处分的,从受到处分当月起停发奖学金。
第十七条 学校对奖学金获得者颁发奖学金和荣誉证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学校评审委员会决定奖学金的设立和使用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九条 如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于2005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