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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工业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2018-07-18 20:5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在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内、外非义务性劳务或者科技、文化服务等活动中,在培养实践能力的同时获得合理报酬,以补充学习、生活费用的各类活动。为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指导和组织管理,根据国家教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勤工助学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勤工助学应当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同时帮助学生解决经济困难问题。

第三条 勤工助学是资助贫困学生的重要途径,学校在开展勤工助学工作中,优先为贫困学生提供工作岗位,支持和帮助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四条 学生勤工助学应当与培养和提高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结合起来,通过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和政策支持,鼓励和支持大学生的创业活动。

第五条 学生工作处代表学校对全校学生的勤工助学工作进行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勤工助学协会协助学生工作处参与勤工助学工作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校本科生、专科生和研究生。

第二章 勤工助学的形式及管理

第七条 勤工助学的形式为,学生自愿参加由学校组织的校外各种劳务或者科技、文化服务活动、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和家教服务。

第八条 学生参加的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指导和管理。具体事项由学校与社会上的合作单位、学生与学校协商办理。

第九条 学校在校内设立勤工助学岗位。

(一)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性岗位和临时性岗位两种。固定性勤工助学岗位是指相对长期固定的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在每学期初由学校内部用工单位申请设立。临时性岗位是指学生参加校内临时工作的岗位。

(二)校内用人单位在设立固定性和临时性勤工助学岗位时,应当填写《勤工助学用工申请表》并报学校审批。

(三)校内用人单位在聘用学生工作时,应当将学生在工作中的表现情况反馈给学校主管部门,以便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管理和教育。

第十条 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基金。

(一)基金来源:

1、学校财政预算的勤工助学专项经费;

2、社会捐赠;

3、其它资助。

(二)基金使用:

1、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报酬;

2、勤工助学基地建设和管理费用。

3、勤工助学活动的日常管理费用。

第十一条 学生的家教服务由学校统一管理,参加家教服务的学生到学校登记申请,学校主管部门为学生做无偿的中介服务。

第十二条 校内、外用人单位招聘学生时,由学校统一发布招聘信息,由用人单位考核录用。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提高学生的劳动技能,适应工作岗位的要求。

第十四条 学校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学校主管部门对勤工助学的岗位设定、用工要求、安全条件、计酬标准、酬金发放等环节实行监督和管理,妥善调节劳资双方纠纷,确保学生利益不受损害。

第十五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应当遵纪守法,按章办事,不唯利是图,不做损害集体或者他人利益的事情。

第十六条 勤工助学工作流程。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学生以个人名义在校内、外从事兼职工作的,不在本办法管理范围。如果在工作中有学生与用人单位发生矛盾或者造成不良后果,其责任自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学校将按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第十八条 为使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有一定的安全保障,要求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办理保险手续。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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