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全日制在籍本科生、专科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 学校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生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管理制度的义务。
第四条 学校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实施纪律处分,是学校依法享有的管理权利,是对学生偏离基本行为规范和教育目的的警示和纠正,是对学生的一种辅助教育形式,其目的也是育人。
第五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 各类违纪行为的处理
第六条 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 留校察看期限为一年。毕业年级学生的留校察看期限为半年。延长留校察看期限的,由学校做出决定;到期未做出延长留校察看期限决定的,视为留校察看期自动结束。延长留校察看期限最长为一年。
第八条 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再有违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按学校规定的期限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条 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学校、社会秩序等行为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 有反对或攻击四项基本原则、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的言论、行为,经教育坚持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经教育后对错误认识较好,并有真诚悔改和显著进步表现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 组织散布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等观点,主办有损学生身心健康的报告会、演讲会、沙龙等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的,违反学校保密规定、泄露有关机密的,视情节和造成后果的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 捏造或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煽动扰乱学校、社会秩序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 张贴大小字报、非法宣传品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组织张贴大小字报、非法宣传品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不听劝阻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七) 组织或带头罢课、罢餐等扰乱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八) 组织、参与传播邪教、封建迷信活动和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 成立非法组织的,视组织性质、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 违反学校学生团体管理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学生团体名义活动,或者被撤销、解散、取缔之后仍以原学生团体名义活动的组织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参加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 以起哄、焚烧、摔砸物品等形式挑起哄闹事件,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其组织者、带头者或幕后操纵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二) 有其它扰乱学校、社会秩序,破坏学校、社会稳定行为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公安部门处罚的,视其所受处罚的轻重给予如下处分:
(一) 被处以治安警告、罚款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 被处以行政拘留的,视其问题的性质和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 属于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 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 构成刑事犯罪被刑事拘留或者批捕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打架斗殴、为打架提供器械、作伪证的,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 肇事者(引起事端造成打架斗殴后果者)
1、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斗殴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动手打人并造成打架斗殴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进入他人寝室寻衅滋事殴打他人的,或者强迫他人离开寝室并进行殴打的,视情节和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在打架现场带头起哄、摔砸物品等助长打架事态升级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 策划者(出谋划策或者指使他人打架斗殴者)
1、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2、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人员伤害或者损坏公私物品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3、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 打架者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致他人轻伤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3、动手打人致他人重伤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持器械打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动用刀、匕首、铁器等伤人的,参照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5、先动手打人的,参照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四) 参与者
1、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斗事态发展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勾结、唆使矛盾双方以外的本校学生参与打架斗殴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勾结引入非本校学生参与打架斗殴的,加重一级处分。
(五) 提供伪证者
在学校对打架等违纪事件进行调查时,目击者、知情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六) 提供器械者
1、有意为他人打架斗殴提供器械,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他人受伤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提供刀、匕首、铁器等凶器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 结伙称霸、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 打架斗殴事件已终止,事后报复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九) 对违犯本条规定两款以上的,按各项处分的最高级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三条 有以下侵犯国家、集体或者私人财物行为的,应当追回赃款、赃物或者赔偿损失并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偷窃公私财物者
1、初次偷窃,作案(含共同作案者,下同)价值500元以下,视情节及认识态度,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2、初次偷窃,作案数值500元以上,视情节及认识态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对多次偷窃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因偷窃受到纪律处分后,再次偷窃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通过撬门压锁、偷钥匙等手段入室偷窃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有意为偷窃者提供信息、钥匙模、作案工具等作案条件的,以共同作案论处;
5、结伙偷窃作案的为首者,按上述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6、捡拾他人存款单(卡)、汇款单或者邮件单并冒领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7、偷窃他人存款单(卡)、汇款单或者邮件单并冒领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8、捡拾他人有价证件、磁卡等进行消费使用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9、偷取公章、证件、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 骗取、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
1、通过各种手段骗取公私财物的,参照本条第(一)款中第1、2、3、5相应各项的规定给予处分;
2、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参照本条第(一)款中第1、2、3、5相应各项的规定加重一级给予处分;
3、骗取、敲诈勒索未成年人财物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 抢夺公私财物者
1、哄抢或抢夺公私财物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使用暴力抢夺公私财物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除按价赔偿外,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下列处分:
1、故意损坏公私财物5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2、故意损坏公私财物500元以为上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多次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情节恶劣影响极坏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购买、窝藏、销售赃物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为他人窝赃、销赃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走私、贩私,非法经商、倒卖、传销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1) 参与走私、贩私的,(2) 视走私、贩私性质和情节,(3)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 未经工商部门或者学校有关部门批准非法经商的,视其性质和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 参与非法传销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非法传销活动主要组织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 擅自倒卖或非法转让学校科技成果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打麻将、赌博或者变相赌博的,视情节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 在校内或实习地打麻将,除没收麻将牌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 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 为他人提供麻将、赌博场所、工具者或为打麻将、赌博放风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 打麻将、赌博或者变相赌博的组织者,给予相应加重一级的处分。
第十七条 破坏学校、社会秩序,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及有其它不文明行为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如下处分:
(一) 卖淫、嫖娼或者介绍、容留卖淫、嫖娼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 酗酒后寻衅滋事,未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酗酒后有其他违纪行为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按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三) 利用工具或者其他手段窥视他人隐私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 有滋扰、猥亵异性等流氓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 与外国人不正当交往,有损国家或者学校声誉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 踩踏、破坏草坪,摘折花卉、树枝且不听劝阻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 在建筑物、课桌等公物上乱涂、乱写、乱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八) 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影响他人正常工作或者休息且不听劝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九) 在公共场所乱扔垃圾、随地吐痰,在教学场所内吸烟、打闹、喧哗或者有其他妨碍学习秩序的不文明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 有其他违反道德规范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的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乱写、乱画、收听、收看、复制、传播非法、淫秽物品或吸毒、贩毒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 涂写、勾画淫秽文字、图像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 观看淫秽书刊、画报,收看或收听淫秽录像、录音及其它淫秽音像制品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 传播、复制、出租、出售非法、淫秽书刊、画报、录像、录音,光盘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 吸毒和唆使他人吸毒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参与毒品制售等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有下列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行为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 伪造、涂改学生证等证件的,在办理(补办)学生证等证件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将学生证等证件转借他人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 不遵守学生公寓(宿舍)作息时间、擅自夜不归宿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三) 未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在寝室留宿同性外来人员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四) 明知是犯罪嫌疑人仍留宿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五) 在寝室留宿异性或者在异性寝室留宿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 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寝室、床位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私占、出借、出租床位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七) 在学生公寓(宿舍)内饲养宠物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八) 未经请假,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连续2天的,给予警告处分;连续1周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连续两周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连续两周以上的,根据学校学籍管理有关规定作退学处理;
(九) 在教学实验,实习期间,违反操作规程,不听从指导教师或工人师傅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事故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 妨碍、阻挠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学校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进行辱骂或者使用暴力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一) 扰乱课堂教学、考场等秩序,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辱骂、殴打教师及学校工作人员,给正常课堂教学、考场等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对考试作弊、违反考场纪律的,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的(含两人互写对方姓名以达到替考目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 结伙作弊(三人及三人以上联合作弊)的组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其他参与作弊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 在考试中使用通讯工具作弊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 对在考场上交换试卷或答题卡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 对共同作弊造成雷同卷的,均给予双方留校察看处分;
(六) 对互对答案、打小抄、看书、看笔记、看他人试卷及以各种方式(不包含利用通讯工具)为他人提供答案或接受答案的,给予记过处分;
(七) 将通讯工具及非考试必备物品带到考试座位上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八) 考试结束时不按时交卷,不接受监考人员警告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九) 在考试过程中不听从监考教师安排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十) 凡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有关考试试题,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十一)私自篡改原始考试成绩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十二) 在考试过程中有其他违纪或作弊行为的,视情节参照本条上述各款予以处分。
第二十一条 受到第二十条中各项规定处分的学生,当次考试成绩记为无效。
第二十二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学校消防、用电、用火管理规定的,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 在寝室内存有酒精炉、液化气罐、煤油炉及各种电热器(电炉、热得快、电热杯、电饭锅等)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 在寝室内使用酒精炉、液化气罐、煤油炉及各种用电器(电炉、热得快、电热杯、电饭锅等)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 损坏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 因违章用火、用电等引起火灾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的,视情节及认识态度给予如下处分:
(一) 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 写恐吓信、打骚扰电话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 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 无故殴打他人的,视情节和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为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如下处分。
(一) 携带或者在寝室内存放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未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 在寝室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或者其他危险物品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三) 在参加各类大型活动中,不听从指挥,造成混乱、拥挤或者有其他影响安全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故意制造混乱或者挑起事端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互联网管理有关规定的,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 利用国际互联网、校园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非法、有害信息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 从事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活动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 非法获取其他单位、个人网络用户信息,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盗用其他单位、个人网络用户账号上网的,视情节和造成的损失,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可参照本规定中类似条款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精神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章 处分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八条 给予违纪学生纪律处分的批准权限
(一) 给予本科、专科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院或者授权单位将材料报教务处或学生工作处,由教务处或者学生工作处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领导审批;
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或者授权单位将材料报教务处或学生工作处,由教务处或学生工作处报校长会议,经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二) 给予研究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研究生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领导审批;
给予研究生开除学籍处分,由研究生学院报校长会议,经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三) 对在全校造成影响的事件或涉及两个以上学院违纪学生的处分,由教务处或学生工作处会同有关部门和学院共同协商处理;
(四) 学生违反公寓管理规定的,由学生公寓教育管理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领导审批;
(五)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在学校做出处分决定后,由校长办公室负责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九条 学生违纪处理程序
(一) 在给予违纪学生纪律处分之前,学校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可以以书面形式表达,也可以口头形式表达。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口头表达要认真做好笔记,结束时,口头陈述和申辩的学生或者其代理人应在笔录上签字,如果拒绝签字,由主笔人写出文字说明;
(二) 在给予违纪学生纪律处分时,由学生所在学院填写《沈阳工业大学违纪学生纪律处分登记表》(一式三份),并同学生违纪的事实经过、旁证材料、违纪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书面陈述和申辩材料、笔录及其它相关证据等材料一同上报学校。学校特殊授权的单位需要给学生纪律处分时,有关材料由该单位负责填报;
(三) 给予违纪学生纪律处分,由学校领导签发《学生纪违处分决定书》,并发送有关单位;
(四) 学校在签发《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的同时,配发与《学生纪违处分决定书》同一文号的《学生违纪处分送交通知书》;
(五) 各学院必须指派专人,将《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和《学生违纪处分送交通知书》送交给受处分学生本人,并由受处分学生在《学生违纪处分送交通知书》的回执上签字;
(六) 送交人将《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和《学生违纪处分送交通知书》送交给受处分学生本人,另须有两名学院学生工作干部到场作为见证人,如受处分学生拒不签字或者盖章,把《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和《学生违纪处分送交通知书》留在受处分学生所在寝室,即视为已送交;
(七) 直接送交受处分本人有困难的,送交人可以将《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和《学生违纪处分送交通知书》送交给受处分学生家长或亲属,送交办法参照本条第(五)、(六)款办理。受处分学生家庭所在地非学校所在地的,而其家长或者亲属不能来学校的,可以邮寄方式送交,送交日期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准;
(八) 对于用上述方式无法送交或送交接受人下落不明的,在学校校报上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交。
第三十条 受处分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有关部门重新研究决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三十三条 从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四条 学校以文件形式发布对学生的纪律处分决定。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对学生实施的各种纪律处分,是学生在校期间某个方面的历史记载,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本人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其中,关于给予违纪学生纪律处分的学校公文存入学生本人档案;《违纪学生纪律处分登记表》及其附件、《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学生申诉复查结论等存入学校文书档案。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行文中涉及“以上”、“以下”字样的,包含本等级。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实行,其它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