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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电机与高压电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2016-12-23 13:48  

第一章总

第一条为加快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规范和加强特种电机与高压电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参照《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教技[2015]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是高等学校组织高水平科学研究、培养和集聚创新人才、开展学术合作交流的重要基地,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面向科学前沿,聚焦国家战略需求和行业、区域发展需求,开展创新性研究,提升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推动学科建设发展,以高水平科学研究支撑高质量高等教育。本实验室主要围绕特种电机与高压电器领域中的重大和前沿科技问题,提供解决问题的理论依据和科学基础,创立新的技术和方法,为特种电机与高压电器行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高科学技术对特种电机与高压电器事业的贡献率,发挥引导和带头作用。

第三条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坚持科教融合,创新引领,定期评估,动态调整。

第四条实验室依托于沈阳工业大学,是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科研实体,在资源分配上计划单列,实行人、财、物相应独立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实验室组织管理机构

第五条实验室设有管理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实验室实行学校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负责、相关部门参加的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委员会,负责落实条件保障、日常监督管理和年度考核工作,协调解决实验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的人选由学校组织公开招聘和聘任,报辽宁省教育厅和教育部备案。实验室副主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及委员由学校聘任。

第六条实验室主任全面负责实验室的所有工作,实验室副主任协助实验室主任处理实验室日常的业务、行政管理等工作,实验室副主任采取分工协作制。实验室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七条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职责为审议实验室的发展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报告、开放课题。学术委员会由不少于9位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其中实验室所在高等学校人员不超过1/3。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总人数2/3。委员每届任期5年,一般连任不超过2届,每次换届应更换1/3以上委员,原则上2次不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应予以更换。

第三章 室务会工作章程

第八条为了更好地贯彻和完善实验室的主任负责制,保证各项重大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设立主任领导下的室务会。

第九条 室务会由实验室正、副主任和各研究方向带头人组成。

第十条 室务会的主要任务是协助实验室主任完成下列工作:

(1) 在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落实实验室的学术方向和学科布局;

(2) 审议实验室的组织结构、岗位设置、发展规划、主要方针政策和重大改革措施;

(3) 审议实验室各项专项经费的使用办法;

(4) 审议实验室的人才资源分配方案;

(5) 制定和修改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

(6) 评价实验室固定人员的绩效;

(7)实验室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室务会工作程序:

(1)室务会由实验室主任召集和主持,特殊情况下室务会主任可授权室务会副主任代为主持。室务会按需召开,特殊情况下半数委员可提议召开会议,参会人员以达到或超过三分之二为有效;

(2)室务会指派专人(会议秘书)作会议记录,起草会议纪要等。室务会会议的有关内容如不宜公开,室务会成员应注意保密。

第四章 学术委员会工作章程

第十二条 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9-15名。学术委员会成员由沈阳工业大学聘任。

第十三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责任包括:

(1)审议实验室确立学科布局、发展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

(2)审批开放基金研究课题;

(3)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工作程序:

(1)每年召开一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学术委员会主任在必要时可临时召集会议;

(2)学术委员会遇事需要形成决议时,在发扬民主、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决议以达到或超过参加表决人数的三分之二为有效。

第五章 人力资源分配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实验室应保持一支精干高效的固定工作人员队伍,应有一支较大的优秀的流动人员队伍(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客座研究人员等)。实验室固定工作人员的评聘录用应符合实验室的总体岗位设置和依托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流动人员的分配要体现实验室学科发展的需要。

第十六条每年年末,各研究方向和各课题组根据研究工作需要,结合科研经费及现有研究队伍等情况,向实验室报送下年度对固定人员及各类流动人员的需求计划,经室务会讨论通过后上报。

第十七条实验室鼓励研究人员邀请国内外同行来实验室进行短期合作研究,有关费用由邀请人负责落实并报实验室备案。

第六章 科研管理细则

第十八条实验室按科研方向进行科研管理,共设置5个方向,即:

(1) 高效永磁及特种电机系统;

(2) 高压电工装备等离子体放电理论;

(3) 电工装备多物理场与电工材料特性研究;

(4) 变流器供电电机系统与风力发电;

(5) 现代伺服系统及智能驱动。

第十九条每个科研方向设方向带头人。实验室固定成员必须明确各自的岗位和所属研究方向。

第二十条各研究方向带头人每年要在实验室学术年会上组织报告该方向科研工作进展情况;各研究方向带头人和各课题组每年应根据科技部门相关规定内容,负责按时完成并提交书面年度工作报告。

第七章 实验室研究项目和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实验室应围绕主要研究方向和重点任务,组织团队系统开展持续深入的科学研究,联合国内外优秀团队开展协同创新,承担国家、区域和行业的重大科技任务;充分发挥高等学校多学科优势,设立开放基金项目和自主研究课题,加强跨学科研究。

第二十二条开放基金项目和自主研究课题研究经费由实验室科研业务费支出,按照《沈阳工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 实验室公共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实验室的经费在符合国家财务制度要求下,按省财政重大实验室经费使用要求做好预算和决算,确保实验室为实现总体发展战略目标的宏观调控能力,实验室的公共经费建立独立的核算体制,专款专用。实验室主任或授权副主任负责实验室日常财务的审批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实验室公共经费中运行费的正常来源为省教育厅的年度拨款;实验室公共经费的来源还可能包括其它临时性的专用经费拨款等。

第二十五条实验室的公共经费支出包括运行费、科研业务费、设备费等。其中运行费主要用于日常运行;科研业务费主要用于开放基金项目和自主研究经费等;设备费主要用于实验室的大型仪器设备正常运行、更新和实验室组织的重大科研攻关设备更新等。

第二十六条实验室日常运行经费可包括:

(1)为满足实验室对外开放所需要增添的资料费;

(2)实验室年度报告、论文印刷费;

(3)学术委员会会议费及学术活动费;

(4)课题申请,成果评价等专家评审费;

(5)实验室主(承)办国际(内)学术会议费用;

(6)实验室其它行政、办公、旅差费用;

(7)实验室日常消耗品等经常性费用;

(8)实验室场地租用费用、水电费用;

(9)实验室临时聘任人员工资;

(10)其他正当的不可预见费用。

第二十七条重大的财务支出(如设备更新、软件升级、环境改造等)由实验室统一组织实施。超过十万元的支出须经室务会批准。

第九章 实验室的仪器管理

第二十八条大型仪器设备是实验室科研工作的重要物质基础。为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利用率和完好率,确保安全可靠的运行,根据学校的规定,结合实验室实际情况,制定使用和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大型仪器设备为实验室所有,实验室拥有统一使用权和调配权,由实验室主任直接管理或委托课题组共同管理。

第三十条实验室的仪器实行专人负责,建立完整档案,包括验收报告,技术资料,使用记录,故障及排除记录,实验数据(包括计算机系统数据存储等)。各台仪器均须建立或健全使用及安全规划,由实验室监督实施。

第三十一条对于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收费标准等,按具体细则执行。

第十章 参加学术活动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鼓励研究人员通过参加高水平、有影响的国内外学术会议,宣传自己的科研成果、建立与加强学术联系、开阔专业视野、了解学科动态、扩大实验室知名度。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科研人员、研究生和博士后出国参加国际会议应有论文被会议接受,其费用一般从自己所参加的科研课题中支出。大会特邀报告者、会议主要组织者或实验室特派的参会人员不受此限制,由本人申请可从实验室运行费中予以部分资助。

第三十四条为建立和加强学术联系,扩大实验室在国际、国内的知名度,开阔专业视野,了解学科动态,实验室应定期及经常性地举办学术活动,应根据学术和研究工作需要,筹划、邀请国内外学者来实验室作高水平、前瞻性的学术报告。

第十一章 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第三十五条 实验室成员在实验室学习、工作期间,产生的一切研究成果(包括实验数据资料、源程序、文档、软件等)必须署实验室名称。

第三十六条 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调离实验室时,应将有关的实验数据资料、软件、程序、文档以及相关载体等备份移交给实验室。

第三十七条 实验室成员每年公开发表的研究论文,必须于每年十二月十五日以前,将论文复印本或复印件,及论文的电子文本上交一份至实验室,以便进行成果统计后上报上级部门和在实验室网上公布。

第三十八条 发表论文单位署名统一为“特种电机与高压电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沈阳工业大学)”(Key Laboratory of Special Machine and High Voltage Apparatus(Shenya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Ministry of Education)。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实验室所有研究生按“沈阳工业大学研究生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中未尽事宜,按上级组织有关规定处理。本管理办法内容如与上级组织有关规定有原则上的冲突,则以上级组织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二条 沈阳工业大学科技处负责本规章制度的解释、修改和完善。

第四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实施,原《沈阳工业大学特种电机与高压电器省部共建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特种电机与高压电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2016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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