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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工程学院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日期:2019年11月09日阅读次数:

电气工程学院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我院防火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共财产和师生员工人身、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各系主任、实验室主任是专业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副主任(也可由主任另行任命)是执行责任人,负责监督防患。所有教师对自己所在办公室、实验室负责,办公室年长者对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条 我院防火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责任自负”的管理机制。逐级、按岗位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明确责任内容。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和报告火警并参加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四条 院长是学院安全工作的领导,其防火安全管理的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部署学院防火安全工作的各项任务,批准实施年度防火安全工作计划并监督检查落实的情况;

(二)拟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三)组织防火检查,督促各单位消除火灾隐患。对应该由学院直接负责解决的重大隐患提出整改方案并协调落实;

(四)组织制定符合本院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五)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研究解决防火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火灾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五条 各系主任、实验室主任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本部门的防火安全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消防法规、学院防火安全管理规定和学院安全委员会的意见与决定;

(二)安排、落实防火安全管理各项措施并建立防火管理档案;

(三)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管理制度和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

(四)开展经常性的防火检查和防火宣传教育;

(五)落实火灾隐患整改;

(六)组织和训练本单位的义务消防队。

第六条 各个办公室设立一名安全责任人,具体负责所在办公室及周边公共区域的日常防火安全管理工作。其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防火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及操作规程;

(二)检查本部门防火安全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并做好检查记录;

(三)落实火源、水源、电源、易燃易爆和危险化学物品等管理措施;

(四)制止和纠正违反防火安全管理法规与制度的行为。

第七条 各单位根据需要建立群众性的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在本单位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指挥下进行工作。扑救火灾时,同时接受院安全委员会和公安消防机构的指挥。其具体职责是:

(一)根据本单位安全管理的特点,组织经常性的防火安全宣传和检查,参与火灾隐患的整改监督工作;

(二)熟悉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分布、性能及使用方法;

(三)根据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进行经常性的演练;

(四)发生火灾时,协助消防部门进行火灾扑救、疏散群众和维护现场秩序。

第八条 学院办公室是代表学院实施防火安全管理监督、检查的职能部门。其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各单位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学院防火安全管理规定与要求情况;

(二)拟定学院防火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计划、总结、报告;

(三)提出学院安全宣传教育和安全检查的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对火灾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

(五)监督建筑、装修等工程依法办理消防审批手续;

(六)确定防火安全管理重点部位,建立学院防火安全管理档案;

(七)灭火器材的配备与管理;

(八)指导各单位组织和训练义务消防队伍;

(九)协助公安机关查处火灾事故和违章行为。

第三章 防火安全管理

第九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动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作业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学院用火管理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用火部位要有专人负责看管,做到人走火灭,不留隐患。

第十条 使用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其安装、检修必须由专业电工按照技术规程进行。用电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用电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临时用电作业必须经用电主管部门同意,并提前两日向保卫处报告备案。用电期间应由电工人员负责看护,用电后应立即拆除用电设施。

第十二条 禁止私拉乱接电源线和擅自使用各种电器。确因工作需要使用的,必须经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后报用电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禁止使用伪劣电器;电器、灯具与可燃物之间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不准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使用各种电器;在可燃物品存放处使用电炉子等电热器具。天棚内部和舞台等部位不得使用碘钨灯。不准超负荷用电。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经常对用电设备进行检查,发现电线老化、线路接触不良或设备发热等安全隐患,立即向用电主管部门申报维修或更换。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维修、更换的,应暂停使用并以书面形式报告学院用电主管部门和保卫处。

用电主管部门应当经常检查、维护输电线路和用电设备,落实对各单位用电管理情况的监督,纠正违章用电。

第十五条 使用、运输、贮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危险品安全管理的规定与操作规程,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库房的设计、设置地点的选择应当经过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并经过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应指定专人负责库房安全管理,并建立严格的保管、领取、运输、使用、回收、检查制度。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应经学院同意后,将工程报告和消防设计图纸报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并按经审核的消防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工程竣工后,应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 低层、暂设、内装修工程和各类办公用房的室内改建、装修,应经学院同意并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批后方可施工。

第十九条 凡未经消防审批的工程均应视为私建乱建,应当禁止施工。已经违章进行施工的应当立即停工,并按规定程序补办消防审批手续。否则,所建工程应当无条件拆除。

第二十条 办公室、实验室等各类公用房舍内一律禁止人员居住和使用明火、电器做饭。

第二十一条 下列妨害防火安全的行为应当予以禁止:

(一)在消防通道上修建工程、设置障碍物及存放各种物资;

(二)在门道、楼梯、走廊或办公用房内搭设吊铺、间壁及堆放各类物品;

(三)在办公室等公用房间内存放汽油、酒精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四)在集体宿舍使用明火做饭、取暖、照明;

(五)在天棚内、房盖上吸烟、用火、用电及堆放易燃物;

第二十二条 各类物资仓库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并设置明显的“禁火”标志;

(二)使用非易燃材料搭设货架、隔板;

(三)物资分类上架、装箱或堆垛、并留出安全距离;

(四)易燃易爆物品的改装、打包在专设的安全场所进行;

(五)库房内不使用碘钨灯和60瓦以上的灯泡,不使用电炉子等电热器具,不架设临时线;

(六)外来人员、车辆和物资入库前检查登记,严禁无关人员入内和携带引火物;

(七)库房不得与值班室、办公室混用;

(八)不存放私人物品,不阻碍安全通道;

(九)遵守其它有关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特殊工种人员(包括印刷、油漆、焊接、司炉、木器、电气、充装易燃易爆汽体、液体作业),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各单位负责人不得强令工作人员违章作业。对违章作业的指令,工作人员有权拒绝。

第二十四条 公有房产出租出借或委托给院外单位或个人使用时,应当经过学院批准。改变房产用途,从事生产或经营活动的,应经过公安消防机构审批后报保卫处备案。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当事人应当在订立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防火安全责任。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防火安全职责。

第二十五条 聘用门卫、更夫及其他临时工作人员,应当经过保卫处审查。受聘人员应当接受防火安全培训。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按教学、科研、生产性质配备消防设施及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和灭火工具应放置在明显、通风和便于取用的地方,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不得丢失、损坏和挪用。因训练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时,须经保卫处同意。不得损坏、埋压和圈占消防设施。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经常对所辖场所、部位的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及灭火工具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失灵、损坏、丢失等情况应及时报告学院有关部门进行维修、更换、补充或调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院有关部门应定期对学院室内外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及时维修、补充或更换,并向保卫处报告备案。

第二十九条 值班和门卫更夫人员应当严格履行防火安全管理职责,认真进行防火检查与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

第四章 防火检查和隐患整改

第三十条 防火安全检查的目的在于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防患于未然。防火安全检查要坚持经常化、制度化。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易燃易爆物品及其它重要物资的使用、储存过程中防火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建筑结构、平面布局、电源、水源、道路是否符合防火要求;

(四)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及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五)消防组织是否健全;

(六)各项防火安全制度的制定与执行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消防设施与器材是否完备好用,配备是否合理;

(九)值班人员和门卫更夫人员在岗工作情况;

(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十一)特殊工种人员及其他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消防常识掌握情况。

第三十一条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详细记载检查时间、部位、参加检查的人员和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等。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检查记录应妥善保管。

第三十二条 防火安全检查的主要形式:

(一)全院安全大检查。由院安全委员会负责人组织安全委员会成员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一般每学期及重大节假日之前检查一次。

(二)季度集中检查。由院安全委员会或保卫处组织有关单位领导参加,一般每季度检查一次;

(三)专业单位自检自查。由本专业单位主管负责人组织,对所管辖部位、场所每月至少检查两次;

第三十三条 各专业单位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进行整改。本专业单位确实无力整改的,要以书面形式向学院安全委员会报告,同时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以确保安全。

第三十四条 学院有关部门在制定经费计划时,应当将火灾隐患整改所需经费列入计划项目。任何单位、部门都不得以经费紧缺为由对火灾隐患拖延不改。

第三十五条 学院安全委员会、保卫处和公安机关下达的“安全检查通知书”应当由存在安全隐患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或主管负责人签字,各单位应当提出书面整改方案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贡献或有成绩的单位及个人,院防火安全委员会将报请学院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学院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时,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若与国家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执行国家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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